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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西安迪创二手车鉴定评估实训服务基地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费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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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案件一、案件二两部分

(请关注后阅读)

【案件一基本情况】

原告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起亚牌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起亚车主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奔驰车经维修共花费维修费67421.81元。同时原告委托二手车评估事务所评估奔驰车因事故贬损值为8万元,鉴定评估费为2000元。起亚车投有交通事故强制险,对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鉴定费用和车辆贬值费共149421.81元;要求保险公司对维修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答辩称:1.原告主张车辆贬值价值。已经超过交警部门调解范围,原告主张车辆贬值依据不足。2.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超过评估有限期,评估应该在最后修理终结后进行。评估结果无效。3.被告车辆购买了保险,本案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 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起亚轿车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公司在其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

3.原告的奔驰车维修费为67421.81元,二被告均应为此承担上述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原告的奔驰车为使用仅6个 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 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现该 车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被告王某虽然对原 告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应确认原告受损的 车辆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 失,应受法律保护,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 则》**百零六条第二款、**百一十七条、**百三十四 条**款第(七)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款 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其强制险承保范围内赔付原告经 济损失2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安正公司车辆维修费 65421.81元,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共计145421.81 元;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上 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无事实和法律 依据。首先,我国目前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没有把在交通事故中财产贬值损失的部份定为赔偿的项目。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事故赔偿事宜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 达成了协议,被上诉人不能又主张要赔偿车辆贬值的部 分,再次,<评估报告》不具有可信性。奔驰轿车未修复完毕 就进行评估,违背了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已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以采信。王某驾驶起亚车辆 违反交通法规,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 责任,应对原告因事故受到的损害后果负全额赔偿责 任。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费问题。原告奔驰车为使用6个月左右的新车,被碰撞后,经修理得到修复,但是汽车属 于高度复杂的精密机械,经修理虽可使用,但不能达到未出事故时的质量和性能,且使用的状态已经受到影响,甚至使用的寿命和将来维护的周期、费用都与原装车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用货币来衡量就是价值贬损。现 奔驰车经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得出价值贬 损8万元的结论,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证据反 证,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对该评估结论予以认可, 应向奔驰车主赔偿汽车价值贬损费8万元。二审法院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基本情况】

北京一被撞车主获得贬值费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两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提起诉讼,要求过错车主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以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近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这位车主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被撞捷达轿车后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由于司机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的,属于职务行为,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赔偿,而该车的所有人齐某在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承担垫付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王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裁决】

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

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齐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

专家建议如遇同类问题起诉,如果您车辆贬值的损失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也还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一、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无责或次责)

二、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

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而且必须是有关键部件受损。

四、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

五、**有出售意向或已经善意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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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群】

1.开展以旧换新业务的各品牌汽车经销商/新车4S店;

2.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评估机构;

3.从事汽车租赁、二手车拍卖、报废、二手车置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4.汽车检测机构和汽车金融贷款、抵押、典当、保险、理赔、维修等的从业人员。

5.想转行进入二手车行业从事二手车买卖工作或者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群。

6.汽车/非汽车专业在校大学生、汽车/非汽车专业应届大学生;中专及技校毕业生。


【培训收获】

1、系统学习掌握鉴定二手车车况和评估二手车价值的核心要领与专业技能

2、获取二手车企、二手车电商平台等运营模式分析,二手车盈利来源分析

3、学习成熟二手车评估师从业技能,二手车买卖流通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

4、我们以数万名二手车评估师学员的规模与资源为您打造一个价值人脉圈

5、获得全国通用认可,联网可查询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从业技能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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